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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以及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新要求,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结合市场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企业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对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和竣工质量合格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办法》的起草制定紧密联系市场实际,通过多轮次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相关部门意见,历时1年时间完成。《办法》主要解决原费用标准的地域性差别化划分因素与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考评分级管理目标不协调,费用水平不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费用管理原则不适应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等问题。《办法》回归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低限管理”原则,加强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并对其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践行了坚持工程造价管理更好地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理念。随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图集》)等文件颁发执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配合加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办法》调整了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及其管理规定,充分体现了费用计价管理全面服务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初衷。 二是调整了费用标准的差别化划分因素。《办法》的费用标准均按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考评等级目标划分为“达标”“绿色”“样板”三档,与《图集》(2019版)标准一一对应,实现了费用标准与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协调统一。 三是回归了“低限管理”原则。在更高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下,制定了确保相关施工措施有效实施的低限费用标准。《办法》规定按具体措施测算确定的费用(含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办法》给定的低限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在市场竞争中不得让利下浮,从源头保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费用投入。 四是明确了费用计价的市场化路径。在发、承包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以及发包特殊要求等,拟定具体的施工措施并结合计划投入人、材、机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密切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确定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五是统一并简化了低限费用的计取方式。通过对费用标准进行项目划分的整合减并、计费基数的统一等优化调整,费用标准更加方便专业人员在计价中正确理解应用。 六是规定了费用全程预付和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的办法。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措施所需费用及时落实到位,签约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延续原管理规定按比例预付的基础上,将其余费用由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为根据施工进度节点,按《办法》规定的比例分期预付;且预付费用不得在后期进度款中抵扣,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据实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办法》的上述规定,既保障了安全施工“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又合理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权益。 七是适度提高了费用水平。为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适应国家和市政府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新要求,通过对典型工程数据分析测算,在多途径、多层面、多轮次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了费用标准。 八是弘扬了“优质优价”的价值理念。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存在提升空间时,发、承包双方可通过事先约定奖励条款,鼓励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创优”,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降低安全施工风险。通过倡导“优质优价”,增加市场主体自主确定“创优”管理和增加费用之间影响的主动性,达到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的目的。 《办法》的实施,既为建立建筑市场绿色施工管理体系提供了支撑,也为企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对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第六条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应当载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招标文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有超出《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的特殊要求,或招标工程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特殊措施要求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殊措施要求,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补充编制危大工程和(或)其他安全管理等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项目,并列明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 招标文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额。 第七条 发包、承包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本办法第四条和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主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直接发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并计入签约合同价;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测算确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建设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汇总列明。 第八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约合同价总额,并按下列原则单独约定费用的预付方式: (一)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50%预付; (二)施工过程中,±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后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70%; (三)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90%; (四)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100%。 第九条 合同应当载明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一)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为“达标(合格)”或“绿色”的,发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创优”奖励条款,鼓励承包人达到“绿色”或“样板”等级。奖励条款应明确“创优”奖励金额或者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且奖励金额不宜低于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和合同约定的目标等级之间实际投入费用的差额。合同约定了“创优”奖励条款的,但对奖励金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K1÷K2-1) ×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奖励金额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二)发包、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宜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和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之间所需投入费用的差额,合同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1-K1÷K2) ×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与竣工结算同步结算,多退少补。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按下列原则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与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一致的,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即为本条第(三)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与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不一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进行调整: 1.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且合同约定了奖励金额的,发包、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确定奖励金额。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增加奖励金额后为本条第(三)款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且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发包、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扣减违约金后为本条第(三)款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 (三)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方案和适用的合同单价或市场价,针对下列情形调整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金额: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发生调整并引起费用变化的; 2.工程变更导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 3.按本办法测算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因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调整并引起费用变化的; 4.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包括现场建设单位*发包部分)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结算方法等。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并执行《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划分标准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 |